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供稿:医药服务管理处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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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供稿:医药服务管理处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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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12-13 20:01  浏览次数:2812  无障碍浏览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调整情况

本次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共有91个药品新增纳入目录,43个药品调出目录,部分药品从谈判竞价转常规目录(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部分药品规范了名称或调整了支付范围。调整后,《2024年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3159个,其中西药部分1398个,中成药部分1336个(含民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25个(含西药367个、中成药 58 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仍为892个。

二、做好《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一)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

(二)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要指导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新增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三、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口对接和部署应用,确保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自2025年1月1日起,均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二)各级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要以《2024年药品目录》为基础,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云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

四、执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统一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落地,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11号)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统筹区年度预算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四)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已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发布更新情况对《2024年药品目录》信息统一进行了系统维护。各地要迅速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最新药品目录信息的更新下载和目录匹配工作,确保按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系统维护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5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3年)>的通知》(赣医保办字 〔2023〕31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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